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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个心狠手毒的女人——漫谈机械性损伤
作者:
青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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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无线电元件二厂会计陈某(女)在家中被杀。尸体仰卧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迹。经法医检验,死者前额有钝器打击造成的挫裂创,两眼青肿,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创十余处。颈部有索沟和一条3m长的细麻绳。腹部有切割创,肠子外露。两手有抵抗伤。同时还检见,里屋沙发上有血迹,沙发后墙壁上有喷溅血迹24点,高120cm。沙发前20cm处水泥地面上,有两个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纹足迹。外屋西墙上和门上有5处血迹,高度为120~150cm。墙上血迹中粘有毛发,石灰墙皮上有头发压痕。死者衣着整齐,无奸污迹象。室内无翻动和财物丢失。经对尸体解剖检验证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员通过对上述死者的伤害情况分析认为,凶手残忍狠毒,可能是报复杀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很快破获了这一案件。原来,凶手张瑞学(女)与被害人的丈夫马某乱搞两性关系,后来受到马某冷遇,遂以杀害陈某作为对马某的报复。3月10日这天,张瑞学带自行车中轴一根,麻绳一条,到陈某家后,谎称借锯子,趁陈在沙发下拿锯时用车轴猛击头部。陈挣扎跑到外屋,又被揪着头发往墙上撞,后又按倒在地上撞头,并打击陈的前额和两腿。陈昏迷后,张又用绳子在颈上勒了三圈,结一死扣,还恐陈不死,张又拿厨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横拉数刀,直至肠子外露,然后逃离现场。这是一例因机械性损伤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传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的结构受到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就叫做损伤。故名思义,因机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损伤,就称做机械性损伤。致伤物(造成损伤的物体),机械力和人体是机械性损伤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项,都不可能形成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可因致伤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致伤物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石块、砖头、斧头、锤、棍棒、刀、剪、车辆、枪弹等。这些致伤物,如果为犯罪分子利用来作为致人伤亡的工具,那就是凶器。当然意外事件中的车辆撞伤,压伤,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损伤,也是机械性损伤。这种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而不能称为凶器。此外,拳头、手肘、牙齿、脚也可以致人损伤。人撞击地面、人体互相冲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机械性损伤。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往往形成一定的损伤特征。法医学上,可以根据损伤的伤痕特征所反应的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来推断致伤物的形态、种类、轻重、质地等。在张瑞学杀害陈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员根据陈某尸体上留下的伤痕有锐器伤、钝器伤和勒痕,推断头部钝器伤可能是斧背或条形钝器形成。腹部切割伤是刀子形成,颈部勒痕是包装捆绑用的细麻绳形成。从墙上有血迹、毛发和墙皮毛发压痕推断,头部挫裂创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过程可能是在沙发前猛击被害人头部,被害人挣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着头发,在墙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后,又用绳子勒颈,而后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后,凶手张瑞学的供述,与公安人员根据伤痕形态推断凶器以及作案过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从伤痕形态特征,可以推断致伤物。这是法医学上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认定致伤物的基础。

  必须注意,人体的弹性、韧性比较强,可塑性小,所以对致伤物的各种特征不能一成不变地完全反应;加之,同一致伤物往往有不同的多个接触面(如斧头,有斧背、斧刃、斧背棱边),与人体接触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形态相同的接触面,又因机械力,人体被打击部位组织结构的差异,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伤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击人体平坦处,常形成类似方形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打击狠重,或重复打击,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边斜向打击人体,可以形成条形挫裂创。所以,在运用伤痕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样作出的推断,才不致于出现错误。

  损伤的程度、伤痕形态特征,与机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点都有直接的关系。作用于致伤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伤物的运动速度越大,形成的损伤程度也越严重,致伤物运动速度越小,损伤程度相应地也较轻;作用于致伤物的机械力的方向,对于损伤的形成及其损伤的特征也有很大影响。如凶犯使用很大力量挥舞扁担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动、抵抗以及其他条件限制,扁担呈斜向擦过人体,只能形成表皮剥脱。相反,以同样力量挥舞扁担垂直打击人体,就会形成严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严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机械力作用的致伤物集中打击于一处或分散多处,或者致伤物反复打击一处与单独打击一处,形成的损伤形态特征和造成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获了这样一个案件:1978年11月11日,几名女社员到地里劳动时,发现水沟内有一具女尸,立即报了案。公安人员到现场作了勘验。经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有39处钝器伤,颅骨多处塌陷,左颧骨有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尸检证明,死者系头部多处受伤,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员根据死者头部39处伤痕。颅骨多处塌陷骨折和左颧骨的2.5×3cm的圆形皮下出血伤痕,推断可能是锤子打击形成。再从铁锤的39处伤竟没有致命伤,推断凶手使用凶器虽然较重,但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复打击,留下了39处钝器伤。根据凶犯行凶时可能受到空间限制的推论,进一步推断,凶犯可能是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内作的案,然后移尸现场。破案后,犯罪分子李本东交代,是在丰田轿车内强奸被害人后,又用直径2.5cm的圆形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员正是根据死者身上的伤痕特征,推断致伤凶器,作用于凶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时的现场环境,从而确定了重点调查汽车的侦查方向,很快破获了这起强奸杀人案。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结构与生理机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样。因此,外力打击形成的损伤的形态也不一样,引起的后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样大小的力量挥舞斧头,打击在头部或臀部,斧背在头部较平坦的部位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或带直角的皮下血肿、挫裂创或骨折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则形成类似于长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带直角的皮下出血,伤害后果较轻,一般没有生命危险。

  另外,不同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的人,也存在个体差异。致伤物在相同条件下作用于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损伤的形态和造成的后果可以是不一样的。同样机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则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轻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击能力比老年人要强一些,形成的损伤自然就有差异。

  机械性损伤除了由致伤物、机械力和人体三个因素决定外,现场环境条件,凶犯与被害人身体位置关系,被害人被打击时所处的姿式,相互扭打搏斗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对形成机械性损伤的性状,都有一定关系。这些影响损伤性状的因素比较复杂,往往相互联系。因此,进行机械性损伤的鉴定时,要全面分析、研究损伤的特征,对损伤形成的原理,基本类型,损伤与死亡的关系,致伤物,生前伤或死后伤等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机械性损伤能够对人体产生程度不同的损害,一般可分为原发性的和继发性的损害两种。前者是直接由损伤造成的组织结构破坏,功能障碍或死亡。如象暴力打击造成的骨折,损伤大脑、心脏、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碍或死亡。原发性损伤在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这种损伤。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国总统林肯在“福特剧院”被害,子弹从总统的左耳上方射入脑颅内,差一点从右眼射出。枪弹伤及林肯的大脑,子弹无法取出,最后导致了林肯的死亡。这就是枪弹所致的原发性损伤。

  继发性损伤是受伤后引起并发症造成的健康障碍或死亡。如腹部被钝器打击,造成胃肠破裂。胃肠内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创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碍。继发性损伤是在原发性损伤的基础上进一步恶化形成的。在《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书中,记载了清代道光年间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叫步飞的人,被杜光先用鸟枪打伤,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个部位造成了损伤,虽然未伤及要害部位,但铅弹(俗称枪沙子)在伤口里没有被取出。后来感染化脓,医治无效,拖了200多天,步飞还是死了。经检验,步飞是因为枪伤溃烂才死的。步飞的死,就属于继发性损伤引起的死亡。当然对于抢救不及时,或采取医疗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及原本有病,损伤促使病情加重产生的后果,有必要同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损伤的后果区别开来,以便明确损伤的责任界线,解决审判中的刑事、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