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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同盟


作者:松本清张

   
1

  一个人的不幸往往以细小的事情为契机。
  对我而言,这件事情发生在东京地方法院的走廊上。我有事走过该处时,遇见了同行的楠田律师抱着一大包东西匆匆忙忙地迎面走来。我们站在那里聊了一会儿。
  “你好像很忙嘛。”
  “嗯。我接下太多公诉辩护人的工作了。”
  楠田律师眼下夹着用包袱布包着的一大包东西。这里面不用说都是一些诉讼文件。
  “你向来就精力过人,总有办法应付吧?”
  “应付倒没有问题,只是我有点困难。我住在仙台的母亲病危了。她老人家已卧病多年,这次的情形好像不乐观。我很想回去两三天,只是目前手里的案件有这么多,正在发愁哩。”他脸色忧郁地说。
  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他代劳工作的。
  顾名思义,公设辩护是公家为没有财力的人代雇律师为其担任辩护工作的制度。因此,这项律师费简直微乎其微。接这样的工作,除非数量多且处理快,不然实在划不来。常有人批评说,公设辩护人的辩护态度缺乏敬业精神,有时事前连有关文件都不仔细过目,而在法庭上无的放矢的公设辩护人更是屡见不鲜。不过,这也不是全部。楠田是一位有良心的律师,而我也有正义感,想为贫穷的被告出一点力。
  楠田听到我愿意为他代劳,就高兴地把一件他认为很有趣的案子交给我。这就是阿仁连平涉嫌的强暴妇女事件。这件案子的第二次公审将于两天后举行。
  楠田在走廊的一个角落将这桩事件的内容简单扼要地告诉了我。听完后,我明白了他指这个事件为“有趣”的意思。他说回头会派人将有关文件送到我的事务所来。
  傍晚我回到事务所时,楠田已派人把案子的有关文件送到,而我的助手冈桥由基子正在阅读其中的检察官起诉。
  “大律师,这个案子哪里来的?”她问道。
  “是楠田律师交给我办的。你对这件案子有兴趣吗?”
  “这个被告可能是无辜的。办这样的案子应该有意思。”冈桥由基子回答说。
  冈桥由基子从大学法科毕业后就在我的事务所工作,至今已有四年。她并没有打算将来成为律师,也没有日后院为业之意,完全是在“玩票儿”。她是个聪明绝顶的女人。有关文件档案整理以及编索引等,我一概交由她去处理。而她处理事情之仔细是无可比拟的。她不但对事情的处理非常细微,对文件的阅读更是透彻之极,时常提醒我疏漏之处。这一点真帮了我大忙。这样的事情不是只有一般头脑的人所能做得到的。目前的她已是我的得力助手。我因为不喜欢秘书这个名称,所以来以此称呼她。
  她认为被告可能是无辜的更加深了我对这件案子的兴趣。楠田也说过这是有趣的案子。但我并没有因他的话而感到兴趣盎然。这是因为我知道每一个律师对自己担任的案子多少有些偏见的缘故。可是,既然冈桥由基子如此说,那就一定是这样——我顿时有了预感。
  对于担任辩护工作的律师来说,最乏味的莫过于与法官争执量刑问题,或因调查工作不充分而与检察官辩论。死刑还是无罪?凭三寸不烂之舌而扭转乾坤,以此使自己扬眉吐气,这才是每一名律师的兴趣所在。
  我感到昂奋,决定立刻开始阅读阿仁连平事件的有关文件。公审已迫在眉睫,我怎么可以不赶快阅读一下呢?我准备一个人留在办公大楼的事务所里。
  平时我会把文件带回家慢慢阅读,可是,我太太于半年前罹患胸疾住进疗养所,我们又没有小孩,所以回到家里也没有人。上下班等于徒劳往返,我真想把家里的床搬到事务所来。
  冈桥由基子听说我要加班,就到附近买了一些东西,在小厨房为我准备了晚餐。这个小厨房平时只供烧开水之用,后来在她的安排之下,也可以弄一些简单的饭菜了。
  由基子和我一起用完她做的晚餐,收拾妥当,然后照例接受了我对她的再见礼。我这个再见礼是轻吻她的头额和双颊。
  “大律师,希望您不要熬到很晚……”
  她握一下我的手指后出去。出去之前,她又照例有些依依不舍地在房间里磨蹭了约莫五分钟时间。
  确实听到门已关上而她的脚步声消失到楼下去之后,我这才开始看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警官侦查报告书、现场验证报告书、尸体解剖鉴定书、证据物件押收报告书、嫌犯口供笔录、参考人供述还承、起诉书副本等等。
  事件内容概略如下:
  在东京的西边有条河,宽度大约有二十公尺,水势相当湍急,水中处处突出的岩石不断溅起白色的飞沫。附近一带是相当深的溪谷地,景色非常美丽。每年春天到秋末前,由东东京前来此地的游客络绎不绝。此地只有一条街道,电车则行驶其旁,而这条路是往昔通向江户运输木炭的路。越往溪谷上流处山林越浓密。
  去年3月25日清晨,附近的人发现在离河上吊桥之南端约二三十公尺处的水里浮着一名年轻女人的尸体。该处并非河心,而是靠近河岸,尸体是被水中突出的岩石勾住的。那里有巨大的岩礁露出水面,水流到此被堵住而形成一面死滩。
  漂浮于死滩的女人尸体,年龄约莫二十二三岁,身穿红色毛衣和裙子。
  附近一带是苍翠的树林,河岸为不很深的断崖。这个地方的地形是:旧街道以及电车道都通过北岸,街市也集结于此,相对的南岸则根本未见开发,只有一大片山林而已。因此,游客都会自然而然地走过吊桥到野趣盎然的南岸去。吊桥另一端是Y村,而由途中的岔道上去是神社的所在地山麓。
  当地警署的警察们来到后将尸体捞起。死者的手提皮包不知被河水冲走还是被人偷去,并没有在现场附近发现。尸体的手脚有些擦伤痕迹。死者营养良好而皮肤白嫩,身体略微发福,脸蛋倒长得相当姣美。依据法医的验尸,死后经过时间大约为十四五小时。依此倒算.死广时间应该在前日下午6时至8时之间。死者身上并没有刀伤,
  颈部也不见勒痕,法医推断死亡原因为溺毙。
  因为尸体需要接受解剖,所以被送至立川市的医院,可是,由于不见女人应该带着的手提皮包,因此,无从确认其身份。身上的衣着未能提供这一方面的线索。她并不是当地的人,一看就知道是当天由东京前来此地的游客。
  3月24日这个日子以前来游览为目的来说,时期似嫌过早。只是,这一天是星期六,因此,在O车站(此地惟一的车站)下车的乘客人数较平时多出许多。车站站员说,他记得昨天搭乘下午6点的电车抵达的二十名下车乘客当中确实有过这么一个女人拿出来自新宿站的车票通过剪票口。当时她有没有男伴,这一点站员倒不清楚。
  这个女人的解剖结果终于揭晓。她的胃积满着水,可见果然是溺毙的。此外发现的是她的阴道内留有AB血型男人的体液。由于在水里浸泡的时间太久,所以有些地方不甚完整,不过,在死亡前曾经有过性交,这一点是错不了的。内裤上同时也发现有精液印渍。至于是否强奸则不清楚。被强奸时常见到的阴道部周边以及大腿部位的创伤并没有见到。不过,这也不能因此判断死者没有被施暴过。因为手脚部分的擦伤有可能是因抵抗而受伤的。
   
2

  任何人都会想象到的一点是,这个女人应该不可能一个人由东京前来此地游览的。她一定有过男性同伴才对。倘若车站站员所记忆的(搭乘24日下午6点的电车抵达)这一点没错,她前来此地或许不是以游览为目的。因为这已是暮霭四起的时分。只是车站站员不知道,而她的同伴却在同时下车的二十名乘客之中,这样的可能性很大。走过剪票口的二十人当中,一半以上是男性,而且都不是当地的人。其中有七八个年轻人。
  附近的沿河地域有好几家供这些游客或情侣们投宿的旅馆。刑警们仔细查过这一带的旅馆、餐厅以及礼品店,却没有得到任何线索。不过,照一般的情形而言,一个女人不太可能在傍晚到这样的地方来玩,所以她应该有男性同伴才对。天气变暖后,一些情侣们不到旅馆而到河边一片深邃的灌木林中去就地取乐的情形并不稀罕。村里的一些少男们还以特地前来窥看这样的情景为乐呢。
  这时出现一个有力的目击者。吊桥北侧的偏东处有一家木炭批发店。店主的女儿于24日下午7点前准备关后门时,看到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一个男人正从吊桥上走过去。由这家木炭店的位置来说,吊桥在斜前方。
  这位目击者所以知道这是7点之前.是因为电视刚开始播报新闻之前的天气预报。她说,一边关门一边听到电视播报声,所以这个时间是错不了的。然而,这位小姐只看到女人的模样,走在一边的男人则由于天色已黑以及刚好被这个女人遮住,连服装都没有看清楚。而且这两个人当时已过桥心,所以她只对红色衣服有印象。(这个时间应该不会出现游客才对,不过,这也不像要到前面村子去的人。莫非性急的一对情侣等不到天气变暖,要到树林中去卿卿我我?)——木炭店的小姐说她当时以为如此,还暂是忘记关门之事,对着两个人的影子目送了片刻。
  这个女人于6点10分在O站下车后,到被人目击之间有四十五分钟时间。这段时间,她是怎么过的呢?虽然这一点尚未得到证实,但惟一的解释应该是在车站附近闲逛等待后来和她一起走着的男人搭乘下一班电车来到。O站附近的商店街相当发达,是这个街市的中心点,而在这段时间内的行人更是杂沓。一个在这样的环境下等着人的女人当然不会特别引起人们的注意。
  总之,由于有木炭店主女儿这么一个目击者的证词,这位年轻小姐于7点前和一名男人一起走过吊桥已是不可动摇的事实了。她的尸体浮于水中的现场和吊桥南端的距离约为二三十公尺。警察当局立刻仔细搜查附近一带的密林。结果发现离此约五十公尺的上游附近的草地有被践踏过的痕迹,这显示有人在上面躺过。虽然这一点不能藉以断定为溺毙的女人和男人的野合之地,但无庸置疑地成为有力参考。只是,该处的野草既深又密,所以没取到任何脚印。
  倘若这个女人是和男人一起来到现场后溺毙的,这就有被对方推进河里的可能。她手脚上的数处擦伤可以推定因抵抗而产生。所持的手提皮包被抢走是一种看法,然而,为了不使女人的身份暴露而把它带走应该是较为自然的看法。这么一来,生前的性交可能不是出自于心甘情愿,而是男人以暴力所得逞。
  这个男人带着女人于傍晚7点5分前(依据木炭店主女儿所说的天气预报节目时间)来到现场闲聊。后来男的向女的要求媾合。这时由于女的不肯,男的就使用暴力得逞。事完之后,女的对着男的破口大骂。结果,男的在恼羞成怒之下,将女的推进河里去——这样的情景不难想象得到。
  翌日,也就是26号,这个女人的身份终于判明。新宿一家叫做“温莎”的酒吧老板看了报纸上的报道后,向警方报告说这个横死的女人很像在他们店里工作的女招待杉山千鹤子。杉山千鹤子曾经于星期六傍晚打电话到店里来说她要请假。这一点在酒吧的经营者看过尸体后得到确认。
  杉山千鹤子在大久保一家叫做“若叶在”的公寓过着独居生活。她今年23岁。据公寓管理人所说,她于这一天下午4点半左右从公寓出来。出门时她没有说要到哪里去,当然更没有说要和什么男人约会。不过,既然知道她是个女招待,侦查的范围就可以缩小许多。刑警们立刻就千鹤子在“温莎”的熟客们进行侦查。千鹤子并没有特定的情人,为了金钱之故,可以说是人尽可夫。这么一来,她为何于星期六傍晚前往O溪谷一事就不难推测。她这不是以接客为目的的出游吗?
  如此推测的结果,她在死亡之前的性爱应该不是被施暴,而是出自于心甘情愿才对。只是,后来起的争执很有可能是与金钱有关的瓜葛。也就是说,她开口要的金钱数额太离谱,对方在怒不可遏之下争执遂起,凶案不是因此而发生的吗?后来有人向警方报告说,他于出事当天的下午7点多钟时,曾经听到发自现场的女人叫声。如此一来,凶杀的嫌疑越来浓厚了。
  据说,杉山千鹤子所持的手提皮包是黑皮便宜货,里面装的钱向来不超过一两千元。所赚的钱全都存进银行,身边带的零用钱极其有限——这是她的作风。如果此说属实,抢劫一说就不攻自破。她的脖颈上倒经常挂着一条银项链。当天外出时,公寓管理员也曾经看到这个东西。
  这条意大利项链的坠子是椭圆型,上面有维纳斯女神浮雕,里面则为小相框,是一位酒客送给她的礼物。她装在里面的不是情人照,而是亡母的照片。现在连这条项链也不见,可见是被对方抢走的。这是一条极细的银项链,随便一拉就会断掉。
  杉山千鹤子的熟客当中似乎没有可疑之人。因为这是一家小小的酒吧,熟客人数极其有限。调查结果知道,这些人当天都有确切的不在场证明。但是一心一意想赚钱的千鹤子和所有客人都有性关系,所以她的对象不一定以熟客为限。这种只来一两次的酒客,店里连名字都不知道,所以
  当然无法查起。
  三四天后,管区警署又把调查的重心移到现场附近去。
  这样一来,阿仁连平成为嫌疑的对象了。
  阿仁连平是鹿儿岛县出身的人,现年32岁。他是离吊桥北侧约两公里东方处门河下游边)一家叫做“春秋庄”的旅馆的掌柜。他这个掌柜实际上是工友,干的尽是烧洗澡水、扫院子、当跑腿之类的差事。到这家旅馆来工作已有两年的他是个光棍,吃住乃为老板所供应。来此之前他是千住一家小金属工厂的工人,后来工厂倒闭,他就依据报纸上的广告,来“春秋庄”应征了。
  阿仁连平所以为侦查人员注目,是因为他于24日下午7点28分时,一个人由街西(也就是河流上游处)急步走回来的情形被“春秋庄”的邻居太太看到的缘故。这位太太当时正在等待即将由东京抵达的一位客人,频频看手表时无意中看到阿仁,所以她对这个时间是有绝对把握的。她说她当时对阿仁打过一声招呼,而阿仁却佯装没有听到,匆匆忙忙地走进“春秋庄”里了。一向喜欢说笑的这个人怎么变得这样?邻居太太说她还这样纳闷过。
  这些话为侦查人员听到了。
  就“春秋庄”调查的结果,知道阿仁于24日下午6点10分左右时,曾经在投宿客人的央托之下,前往车站前面的照相器材店买过一卷底片。当时旅馆的脚踏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于是他满肚子不高兴地嘀咕着徒步出去。由“春秋庄”到车站前时必须向西走约一公里,那儿正在修路,然后向北折弯后再走约一公里的坡道。依普通的步行速度,走到照相器材店大约需要半个小时。事实上他买好底片后走出照相器材店的时间是6点45分前后。当中为要买底片而花的时间大约五分钟。
  由照相器材店到杉山于鹤子淹死的地方或草地被践踏处,纵然走由车站前马路分岔的小径,因为途上有吊桥,所以最少也需要二十三分钟。这个距离大约有一千八百公尺。这条弯弯曲曲的小径很窄,当地人称为“A小道”。由这个现场走路回到“春秋庄”,起码需要二十五分钟。这个距离同样约为一千八百公尺。
  因此,由“春秋庄”到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后中间走一趟大约需要一个小时。也就是说,来回各需要半个小时,加上买底片的五分钟时间,总共有六十五分钟时间就足够。
  然而,阿仁连平于6点10分由“春秋桩”出发后,到7点28分才回来,这当中他足足花了约七十八时间。由此计算,他花的时间较常人多出十三分钟。十三分钟时间可以让一个人干出许多事情——这是警方当局的看法。
  于是,阿仁连平受到警方的注意了。然而,仅凭这些理由,尚不能将他逮捕。侦查人员深入侦查后,获得了颇有希望的旁证。他们弄到阿仁吸过的烟蒂后送往鉴识课化验,结果判明阿仁的血型是AB型。也就是说,这和由杉山千鹤子的体内采取到的精液为同一类型。
  这里必须一提的是:血型分有分泌型及非分泌型两种,而非分泌型人的唾液和精液都不会显示血型。以A型的人为例来说,这一点可以由血型得到证明,却无法由以上的分泌物判断。阿仁由于是分泌型的人,所以知道他的血型是AB型。然而,采取到的精液由于和被害者的体液混杂会多少受到影响,这一点非考虑到不可。这一点有待后述。
   
3

  侦查人员终于将阿仁连平带到警署来。阿仁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
  有一位客人托他买一卷底片,他就拿着客人交给他的两百元,于下午6点10分左右走出“春秋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脚踏车的,而这时脚踏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惫,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别家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底片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五十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一个小时以上。
  警方请来阿仁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质询,结果,两人的叙述和阿仁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阿仁相遇。阿仁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证实。
  阿仁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诈欺罪,另一则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将阿仁以重要参考人身份留置侦查中心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春秋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杉山千鹤子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发现到。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交给警署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阿仁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维纳斯像的浮雕,嵌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侦查中心因而认定阿仁为杀人凶手,立即将他拘捕。
  阿仁在接受侦讯时的供述如下:
  我在照相器材店买一卷客人托我买的底片时,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原先的路。我前面说过我这一天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脚踏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
  看商店的橱窗,趁机混水摸鱼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A小道的地方有一家叫做精巧堂的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五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手表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看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隔壁太太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底片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妙,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镰田澄子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我到别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别馆的门口遇见了镰田。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镰田澄子接到时说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我在A小道之前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镰田澄子的证词和阿仁连平的供词完全一致。侦查人员询问阿仁于7点半前回到“春秋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
  “我记得阿仁先生当时好像有些气喘。……我因为做梦都想不到这是那个溺毙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在早些时候向刑警先生报告。等到阿仁先生被警察人员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署报告。阿仁先生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阿仁连平的涉嫌已成无庸置疑。他于是被起诉了。
  检查官的起诉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阿仁连平的罪状。
  ①阿仁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在O街捡到乃一派胡言。
  ②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阿仁血型吻合。
  ③阿仁由“春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步行往还所费时间过长。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钟路程,实际花费时间达七十八钟。多出的时间可推定为阿仁对杉山千鹤子犯罪所费。
  ④阿仁在去路上曾经为熟人所目击,但在回程上则无。根据推测,阿仁在归程上行色似乎相当仓促。“春秋庄”的邻居主妇曾经目击他回来时的神态证明说“匆匆忙忙地回来,和他搭讪也没有理会”,以及该旅馆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作证说:“阿仁回来时神态慌张,而且略微显得昂奋”——被告行凶后之神态不难由此推测。
  检察官基于以上的事实做了这样的推定——
  阿仁连平于6点10分从“春秋庄”徒步走出后,曾经在路上遇见两个熟人,而后于6点40分左右抵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他在这里买底片费时约五分钟,于6点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这时在车站前看到杉山千鹤子,于是向她搭讪。被害者杉山干鹤子搭乘下午6点10分抵达的电车在O站下车。而后于7点5分前走过吊桥,这段时间她可能是在车站前徘徊着的。由前后时间来推测,被告所称在车站前马路上遇见被害者一词应无疑义。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识,只是见色起意,于是用花言巧语诱惑被害者,一起走过前往吊桥的A小道,于7点前走过这座用桥。依据位于该用桥北岸东侧木炭店主的女儿的证词,她于电视正在播报7点前的气象报告时,曾经目击过一名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男人一起走过吊桥。虽然这个男人的样子和服装由于黄昏薄暗和距离太远,无法确切辨认,但穿红色衣服的女人为被害者杉山千鹤子,而同行的男人即为被告,这一点应该不难论断。
  依据推测,走过吊桥后,被告将被害者带至草地,同时遽然向她要求做爱。由于被害者极力抵抗,因此其项链很有可能为被告所拉断,或在扭打之际掉落。
  被告终于以蛮力将被害者压服,以强暴方式逞其兽欲。被害者事后心有不甘,可能声言要向警署报案,或大吵大闹不已。有人于下午7点多钟时听到发自现场附近的女人的叫声,此为证明。
  根据推定,顿起杀意的被告由背后将被害者猛力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她溺毙。被害者的手脚虽有数处擦伤,但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后被推落河里或海里时碰伤的。被害者的尸体流至下游后,到发现现场之因岩礁而构成的死潭处滞留。
  依据推测,被告曾经将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里丢弃,只是T河河心水流相当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冲至下游,始终未被发现。
  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春秋庄”。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八十分钟,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论断。
  阿仁回到“春秋庄”后,也真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以便获得欢心。
  虽然被告否认犯罪,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被告将杉山千鹤子推落T河河水中而使其溺死,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
   
4

  这一天夜晚,我在事务所留到11点多,将这套“阿仁连平涉嫌抢劫、强奸、杀人事件”有关文件全部阅读完毕。
  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
  看来检察官对被告阿仁连平犯罪的举证确凿、无懈可击。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被告和被害者在O车站前相遇,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被告由其工作场所“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
  应该由哪一点来推翻检察官的举证呢?我继续留在事务所一个多小时,一边做笔记一边思考,回到独居的家里后,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这时我突然想起傍晚时吻过冈桥由基子的前额和脸颊。我为这个时候有这样的联想觉得懊丧。由基子绝不同于没有教养而心术不正的被告,我为什么会这样联想呢?
  我努力把这个令人不愉快的想法从我脑海里去除。
  最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光凭这一点,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
  然而,项链由颈部脱落,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因此,被告阿仁在精巧堂前拉到这条项链,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
  我看了文件上的略图。这家钟表店在由车站前马路转入A小道的分歧点靠近车站方向的第二家。被害者走过吊桥到现场,因此,走过A小道乃是必然之事。正因如此,在分歧点前的路上丢失项链,并不是不可能。
  另外的时间问题倒是似乎有可以反驳的希望。被告由“春秋庄”至车站前照相器材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可是,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六十分钟计算,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八十分钟,多出不过二十分钟左右。
  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二十分钟内完成吗?由现场步行回至“春秋庄”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钟为标准,这和由车站前照相器材店至“春秋庄”的时间略为相同,因此,这多出的二十分钟依然是检察官所推测的犯案时间。
  阿仁的犯案真的在二十分钟内完成的吗?检察官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可能。
  当初承办本案的楠田律师也以此为着眼点。他对我说过日后出庭时,将以“本犯罪不可能于二十分钟内遂行”为理由据理争辩。
  然而,纵然在这一点上争辩成功,俨然存在的项链和血型的问题却似乎甚难驳斥检察官的论断。被告回到“春秋庄”时,神态略为慌张而昂奋,这是证人的主观印象,倒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倒。
  翌日,我较平时稍微晚到事务所时,冈桥由基子已来上班,正在交代办事员太田影印一些别案的裁判记录。
  “大律师,有没有想到如何辩护的好点子呢?”她看到我就露着微笑问道。
  “没有,这件案子好像相当棘手。”我回答说。
  “您昨晚看文件看到很晚吧?”
  “嗯,我回到家里时已经11点40分了。”
  “昨天您还没有从法院回来之前,楠田律师已派人把那些文件送来,所以我大约浏览了一下。”
  由基子赧红着睑说。她这不是因为在我之前阅读文件而觉得过意不去,而是由于事件的内容所致吧?这是法院文件,对强暴妇女事件当然是以客观的笔调描述得极其入微。
  “对,你昨天说过这个案子被告应有胜诉的希望。你的理由是不是在于被告到现场来回所需的时间这一点上呢?”
  “是的。”
  “可是,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
  “这我知道。不过,我仍然认为被告一定会被判无罪。”
  “为什么呢?”
  “浏览文件时,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可是我始终想不起出处,昨天回家后也想了半天,后来终于想起来了。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
  由基子指了指我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是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这本书厚达七百页,中间夹着一张纸条。
  “能找出这样的东西来,你真不简单。”
  “希望这对您有参考价值。”
  我在椅子上坐定,翻开夹有纸条处开始阅读。这段文章应该翻译如下——
  “……荷尔鲁特推事于1817年膻亚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决的亚伯罕·桑顿事件可谓最富于教训意义的异数之一。一名年轻女性看似于上午9点时受到暴行,并且被推落潭中溺毙,桑顿涉嫌而被起诉。本案的情况事实约略如下。
  被害者的帽子、皮鞋、手提袋等物于河堤上被发现到,离水潭约四十码的草地上有一处有人曾经躺过的痕迹,有大量血渍,并且有几处粗大的脚迹,由此至水潭约十码的距离滴有血渍。尸体被发现时,草丛上全然无脚迹,沾着血渍的野草上结有露珠,情况显示血渍为有人横抱被害者身体越过步道时所滴下。尸体解剖的结果,胃中有约半品脱的水和水藻,可见被害者被推落时尚活着,至于是否强奸还是通奸则无从判断。
  尸体被发现后,接着又在水潭边的菜圃上发现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脚迹。这些脚迹由其脚步宽度及地面上之深度显示为被告追赶被害者时所遗留,并且追上后者。
  菜圃上由被害者为被告追到之地点起,两人似乎曾经并肩行走,脚迹朝向有人躺过之草丛前进,伸沿至离水潭约四十码处。由此过去,由于土质坚硬,地面上未留有脚迹。
  使用耙子平过的菜圃上另有被告离开时横越而过的脚迹,可见被告将被害者推落后,一个人逃离现场。
  此外,在水潭边缘处亦发现到男人鞋迹(此鞋迹是否为被告所留,未获得证明),而得到证实的一点是被告当日所穿的鞋与脚印相同。被告的衬衫及长裤上均沾有血渍,据其供认确曾与被害者有过性交,而且出于两厢情愿。
   
5

  这篇文章后面还有这样一大段:
  “以上的情况事实对被告极为不利,使其陷入几将被判罪的境地,此时被告却提出不在场证明,而且具备确切立证。依据其叙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经在一家酒廊共舞过,直到深夜时分才离开,然后于凌晨3点半左右一起到现场附近的坡地谈心,而后被害者于4点前后访问前夜将装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尔沁顿的巴特勒夫人家。据闻被害者此时相当意兴风发,将部分衣服换好后告辞离去。
  现场附近的菜圃为被害者回家时必经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刚刚平过,而水潭就在和这条平过的路为邻的菜圃中。
  被害者离开巴特勒夫人家后的踪迹曾经为多数人目击过,所有的目击者均指认被害者当时一个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应该从远处就被别人看到才对。最后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时间是离开巴特勒夫人家后约十五分钟,也就是凌晨4点半前后。
  被告的情形则约略如下。于4点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识的四个人曾经目击过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点50分左右时,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条小路上离前述地点更远一里处继续朝同一方向行走。这个人甚至于在被告的搭讪之下,停步下来就地闲聊约十五分钟,而5点25分时有人于离此约半里的路上看到正在朝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离约有一又四分之一里。
  依据推定,被害者行走这段距离的时间约为二十分钟,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时间应为4点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个人目击到的时间为4点半至4点35分之间,由该地点至水潭的距离有二又二分之一里,因此,被告于4点半时绝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为真凶,被告必须于被害者离开巴特勒夫人家后与之同行,本身前后行走三又四分之一里路程(其中之一部分为与被害者并肩行走),于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钟内完成追踪、交媾、杀人等等事宜,事后还将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不可。被告于被害者之尸体被发现后的两三个小时内就遭到逮捕,却强调自身不在场证明。此一抗辩在验尸陪审以及接受侦讯的阶段以及公审时始终如此。原告对这一点未举出任何反驳,也对证人们为此项抗辩所做的证词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虽然证人们在时间因素上的证词各有些微之脱节,然而于事件发生之翌日经过慎重的核对后,发现这些人的证词确实大致符合事实。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应无照起诉书内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轰动一时,被告甚受世人公愤,倘若法院将他判为无罪,一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攻击。因此,本案可谓司职人员以沉着冷静态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说根本欠缺陪审团据以审理罪状的确切罪证。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诱惑而与之巫山云雨一度,等到被告离开后自惭失身而投潭自杀,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于酒廊会面的这一天早上曾经走路至市场,当晚彻夜狂舞而滴水未进,又在菜圃上跋涉长程,因
  此,坐在水潭边缘从携带的衣袋中取出马靴准备和舞鞋换过来时,由于过度的疲劳而一时不慎跌落潭中,这也有可能。
  “被告将被害者强好后,唯恐后者将事宣扬出去,于是将其推落潭中,以求杀人灭口,这只是纯粹的臆测而已。由被害者与素不相识的被告彻夜呆在一起以及访问巴特勒夫人家时意兴风发的情形来看,交媾之事出于自愿应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渍的野草上的露珠未见掉落,依此而做的推论,其根据同样薄弱。因为无人能证明野草结露乃在血清沾上之前,相反地,被告及被害者虽然该夜曾经确在相对方向的草丛中,而该草丛却未见到两人的足迹。
  “倘若被告的不在场证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后未曾遇见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当晚确实在未见足迹的相对方向的草丛中同在——在这个情形之下,被告则无以狡赖,在罪证确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余辜。然而,以上事实皆与犯罪事实风马牛不相干,因此,在罪证不足之下,将被告判为无罪乃当然之事。”
  阅读完毕后,我为如此类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觉得惊讶。虽然这是在外国发生的事例,由于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样的人类,因此,同样情形发生应该也不足为奇吧?
  不管怎样,冈桥由基子以前读过这样的文献已经不简单,何况还记得出处,这实在令人钦佩。说老实话,这本书我几乎没有浏览过。我敢说这不是单纯记性好的问题,而是她的诚意——也就是对我的爱情——所致。由这本书中找出这个案例应该不是轻易的事情,何况摆在书橱里的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会报共有近二十册之多。据说,她昨天想起出处在这套会报中之后,今天早上8点就来到事务所,翻了半天之后才找到的。
  说也奇怪,看到同样的案例被判无罪后,我变得勇气百倍了。这个勇气可以说是由基子赐给我的。
  这时,由基子对我说:
  “根据起诉书的叙述,被害者杉山千鹤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语之下被带到现场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认识阿仁这个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讪时,哪个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况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馆的掌柜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会乖乖跟着这样的男人走,我认为这是绝不可能的事情。何况去的是人迹稀少的地方,而且当时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据说为了赚钱不惜卖身,可是,被告哪里有这样的钱呢?”
  由基子说得没错,杉山千鹤子虽然是个女招待,阿仁在车站前一搭讪就乖乖跟着走到已经薄暗而人迹稀少的现场,这应该是不可能的事情。纵然对方答允给予金钱,杉山千鹤子应该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对。因此,这样的推测太不自然了。
  “这么说,你认为杉山千鹤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个现场去的,是不是这样呢?”
  “这应该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点的电车在O车站下车的。她走过吊桥是7点钟的时候,这期间她是在车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电车来到的情人,然后相偕到现场去的吧?那一线电车每半小时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应该是搭乘6点半的班车才对。这样,两人有说有笑地漫步过去,走到用桥时应该是7点前后了。”
  由车站步行至吊桥的时间应该以二十分钟为标准,然而,一对情侣边谈边行走时速度会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测刚好和桥边木炭店主的女儿所说于7点的电视新闻前看到穿红色衣服的人走过吊桥的时间吻合。
  我认为我发现了可以推翻检察官论点的突破口。
  公审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会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现在连这个时间都没有。我只有在公审的当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见面了。其实这对公设辩护人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访问了一位我认识的法医。我所以这样做,完全是从由基子的几句话得到暗示的缘故。
  我在这里使用“暗示”这句话,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场,当时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见到被告阿仁连平。他的体格相当不错,只是比32岁这个年龄显得有些苍老,而且脸色也是苍白的。起先阿仁对我这个公设辩护人好像不抱什么希望。(公设辩护人反正只是装装样子而已,怎么会设身处地真心为被告辩护呢?)——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实这不是阿仁独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设辩护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钱请来的律师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这一边辩护——阿仁似乎有着这样的想法。然而,随着我展开辩护,他的眼睛越来越亮,甚至不时以锐利的视线瞄着我了。
   
6

  我的辩论要旨,梗概如下:
  依据起诉书内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银项链为惟一的物证。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证明被告为真凶,其证据力不可谓不大。然而,依据被告的供述,此物乃为在O车站前之钟表店精巧堂的墙角所抬得。项链极其细致,妇人由脖颈脱落而不知觉之事时有所闻。本证物项链的挂钩部分确有松脱现象,因此不能断定为被暴力所拉断。由此说来,被害者走过精巧堂店前时,项链掉落而未曾知觉,不是不可能的事。换句话说,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断定为其犯罪结果。
  何况被告曾经于24日下午10点,将此物赠予同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时刻为24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假定行凶时刻为7点至8点之间,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会将抢被害者的东西,于行凶数小时后轻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
  又,依据起诉书内容,由被害者体内采到精液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在这种情形之,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谁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发生过性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精液由于在被害者阴道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体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性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性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之情形为多。法医学对此情形的处理以对B型验明抗A。反应,而对AB型则无同样之反应而区别,而本案由于认定性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当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精液,断定被告血型。当时或许尚有一名B型男性,而警察人员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型而认定其
  涉嫌是错误的。
  再就解剖报告书内容而论,被害者手脚上虽有数处擦伤,而其大腿内侧及外阴部等部位却未见被强奸时常见到之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现象。因此,将其断定为被强奸,其根据亦甚为薄弱。实际上之情形,毋宁使人推测为两厢情愿之交得。起诉书内容将被害者手脚上擦伤推定为抵抗时所受之伤,殊不知现场为自然之山林中,野草没胫而一片芜乱。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云雨之际,不慎为灌木、枝桠、草棘或茅草割伤、刺伤也在所不定,或在掉落河中时,因触及岩石而受到擦伤,也有此可能。
  基于如上理由,起诉书所提到的物证已被推翻。补充分析如下:
  被告所以被推定为凶手之另一根据为其由“春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所花费之往返时间。行走此一距离的正常速度,依据判断为五十分钟至六十分钟。事实上,被告在前往照相器材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别家旅馆工作的女服务员相遇过。依据这两个人的证言,被告此时的步行速度尚属正常,而被告却供述为:当时由于旅馆脚踏车不巧被人所占用,想到需来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劳。除此以外,被告当日的工作特别繁忙,因而身体相当疲劳——此为其叙述。换句话说,被告当时的心理以及身体状态均在疲劳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较正常状态缓慢乃自然之理。
  依据起诉书所提,被告为此往返花费约八十分钟,较正常之往返时间六十分多出二十分钟,而这个时间正是为犯案所花费。然则,被告的犯行果真能于短短二十分钟内完成吗?检察官推定被告于下午6点45分由照相器材店走出后与被害者相遇,而后相偕经A小道走过吊桥。依据其推测,被告花言巧语诱使被害者同意同行。也因此之故,推定桥头附近木炭店主女儿所目击的红衣女性之同伴为被告。于7点5分前走过该吊桥的被告,抵达现场至少要花费五六分钟。现场为山林小径。如此一来,可供犯案的时间,仅剩十五分钟而已。而此十五分钟尚包括由现场回至吊桥的五分钟,扣除后的时间仅有十分钟,也就是说,被告必须于十分钟内将被害者用暴力制服、将之强奸,而后将其推落河中。这样的罪行果真能在十分钟内完成吗?检查官以此为可能,而本辩护人却认为此事断不可能!
  由照相器材店经A小道至吊桥的距离约为一公里半。觉着疲惫的被告行走这段路程,起码花了二十分钟才对。何况与被告同行之被害者为女性,速度可能更为缓慢。如此一来,实际上犯罪的时间,应该连十分钟都不到。本辩护人前赴该地实地求证(确曾去过)时,由“春秋庄”经由O街
  道转入车站前马路至照相器材店花费时间约为二十五分钟。再由照相器材店经A小道,过吊桥至案发现场的草地被践踏之处,则花费了三十分钟。最后由现场回到“春秋庄”的时间为三十二分钟。“春秋庄”附近于案发当时正在修路而不易行走,因此,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可能更长。也就是说,未觉疲惫的本辩护人行走这一路段花费八十七分钟。本辩护人行走此一路段时,途上未曾停过,至现场时亦未有过片刻休息。
  基上所述,被告在前后约八十分钟时间内犯案,应属不可能。
  依据起诉书所述,被告前往照相器材店购买底片时,曾经在车站前遇见被害者杉山千鹤子,乃以花言巧语将之诱至现场。然而,一名成年女性遇到陌生男子的搭讪而唯唯诺诺地于入暮时分跟随到荒凉的野外,此事可能吗?
  检察官以被害者杉山千鹤子向来为赚钱而人尽可夫的行为为理由,推定其与被告相偕至现场乃为自然之事,而本辩护人所特见解却与此完全相反。被告只是旅馆一名工友,衣着寒酸而绝不似富裕之人。此外,被害者以其职业经验,对选择男性应该具有限光,被告虽然以花言巧语诱惑,但被害者会轻易为之所动吗?纵然如此,倘若被告诱往之地点为旅馆等处,这就另当别论,听到要去入暮后的野外荒凉处时,被害者不曾察觉危险而会与之一起走过吊桥吗?起诉书上只见“使用花言巧语”一词,殊不知其确切内容如何。被害者为在酒吧间工作的女招待,从事这一行业的女性对男性的了解格外透彻,岂有轻易上钩之理?
  此外,被害者的手提皮包迄今下落不明。被害者挂在脖颈上的报项链已如前述,除非手提皮包在被告身边,或由被告藏匿处发现,否则无理由将被告视为真凶。
  依据以上论点。本辩护人推测事实如下。被害者杉山千鹤子于24日下午6点10分搭乘开自新宿的电车在O站下车后,曾经在车站前徘徊,等待搭乘下班电车前来的某一男性。下班电车之抵达时间为6点40分。这男性果真搭
  乘该班电车,被害者与其相偕经A小道于7点5分走过吊桥,在时间上能完全吻合。那么,被害者在精巧堂店前掉落银项链乃为自然之事。倘若该男性是被害者的情人,一对情侣为寻觅卿卿我我之地而相偕走入山林之中为常有之事,其心理不难了解。
  这样看来,被害者除手脚部分有些微擦伤外,别无受伤一事乃属正常。因为发生于两人之间的是巫山云雨式的做爱。而该男性之血型有可能为如前述之AB型或B型。
  但是,被害者为什么于事后掉落河中而溺毙呢?这一点可以推测为这对情侣在情意绵绵后发生争执,怒火攻心的男子在失去理性的情形之下,将被害者一把推进河里了。不然,被害者有意饮水而蹲到水边时,一时身体失去重心而不慎滚落河中,也不是不可能。这时,对方男子虽然大为惊慌,然而由于和被害者幽会不愿别人所知,为怕受到牵连,见死不救而自行仓皇逃逸,事实或许如此。如此一来,此案已非杀人事件。
  总而言之,基于以上论点,被告阿仁连平将被害者杉山千鹤子强奸后杀害的证据全然皆无,因此,本辩护人主张应判决无罪。
  我在本次辩论中引用过由冈桥由基子提示的“桑顿事件”案例一事自然毋庸赘述。
   
7

  被告阿仁连平在第一审被判决无罪。我的主张得到法官的肯定。检察官以“对事实的认知有所偏差”为理由,提出了上诉。
  就结果而言,第二审判决亦为无罪。检察官或许至此失去信心,没有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审判决的前晚。我辗转难以入眼。这个裁判在社会上轰动一时。所有的报纸和杂志,为事件内容及裁判过程不知登了多少篇报道。由于这桩事件着实曲折,所以成为轰动一时的社会新闻。记者和读者对我将看似难于攻破的物证推翻,给予了绝大的赞赏。我由往返徒步时间算出犯案时间过于短促,以击破证据一事更被列为著名辩护方式的范例之一。
  我由被害者身上不见外伤一事所做的推论“未必因受到外部攻击而溺毙,被害者本身失足跌落河中可能性亦有”更成了对本案判决的关键。因为依此推论,本事件根本上就云消雾散。这一点当然也由由基子为我找出的“桑顿事件”得到启示。
  万一第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而将被告定为有罪,我是准备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倘若二审的判决一如地方法院,我认为检察官有可能将案上诉至最高法院,所以准备再度应战。不过,我也有检察官不会上诉的预感。这样的预测各占一半。
  冈桥由基子和我一样,这一晚也没有睡好。第二天她跟着我一起到法院。
  “阿仁先生昨晚在拘留所里也没有睡好觉吧?”由基子在前往法院的车子里说。
  “应该是吧?因为第二审是关键嘛。”
  自从第一审开庭以来,我接连到拘留所会晤过多次阿仁连平。阿仁连平身体相当魁梧,有着九州南部人特有的大眼睛、扁平鼻子、厚嘴唇和颧骨高耸的睑。他是个沉默寡言的人,动作缓慢而智能不高,不过,看起来很善良。拘留所职员说,他是柔顺而堪称模范的拘留被告。
  “阿仁先生是不是认为自己会被判无罪呢?”由基子问我。
  “他没有明说,不过,我相信他是这么期待的吧?他会在心里担心第二审的判决。”
  这时我想起一件事,于是顺便说:“呃,对。阿仁在担心被判无罪,获得释放后的出路。‘春秋庄’有可能不再雇用他,他在担心自己会失业哩。”
  在车里,我们偷偷互握着手。由基子思考片刻后开口说:
  “大律师,我们的事务所雇用他,怎么样?”
  “我们的事务所雇用他?”
  “事务所不是缺少跑腿的人吗?每次都请太田先生当跑腿的,实在说不过去。雇用阿仁先生的话,事情不是可以解决吗?”
  “这或许是好办法吧?”
  由基子说得没错,我的事务所是缺少这么一个人。雇用阿仁可以让他负责打扫之类的杂事。他干这种事应该很合适,但,雇用一个生人妥当吗?我犹豫着。现在回想起来,这就是所谓的预感吧?当时我的确有了这样的不安。
  然而,我实在找不出反驳由基子的理由。何况我是因他这个事件而打开知名度的,照顾他可以说是我的义务吧?
  第二审的结果还是胜诉,知道检察官不再上诉后,这更成为决定性的了。
  法院的检察官有他们自己的立场,这可以说是一种种族同盟。辩护人则有与此抗衡的意识,这或许也算是一种种族同盟。检察官代表的是公益,而辩护人代表的是被告人的利益。检察官企求加重被告刑责,而辩护人期望将之减轻。两者针对着一个犯罪情况或一条法令条文,站在对立立场,互相有所主张。因此,两个种族同盟可以说是永远对立。
  公设辩护人为辩护案件如此出力亦成为一时的话题。前面说过,公设辩护人对辩护案件向来以虚幌一招者为大多数。我辩护时的真挚态度受到社会人士的极高推崇。
  这桩案子原本看似毫无胜算,而我却推翻检察官的公诉论点,获得压倒性的胜利,因此,我在律师界一跃成名。许多前辈莫不交口称赞我。由于我的论点使法官心服口服,而使检察官尝到一次败仗。
  一个人不知何时何地会受到何等事件的牵连——这起事件似乎提醒了一般市民对生活的认识以及对自己的周遭事儿提高警觉。
  第二审确定后,我在法院门口受到记者群的包围。我成为报纸、杂志、电视摄影记者们抢拍镜头的对象,并且应要求谈了不少感想之类的话。这一天的晚报上就见到我的照片和谈话。我可以说一夜之间成了一名小英雄。
  这天晚上,我和由基子一起用餐,算是举行一次庆功宴。这是市中心的一家第一流餐厅,我点了几个高档菜。和她举杯饮酒,听到她说“恭喜”时,我知道自己的眼眶已经湿润,看不清楚对方的脸了。
  “这都是承蒙你的协助。”我对她表示了由衷的谢意,“要是没有你,我这次辩护不见得会成功。也就是说,我有可能把一个无辜的人送上死刑台。”
  我陶醉在幸福里。这幸福感包括使一个人免受死刑的正义感和发觉自己确有律师之才的满足感,以及因一跃成名而带来的自负心。其中,因发现由基子对我的爱情加深一层而感到的欢喜尤胜一筹。
  晚餐后,我们一起去跳舞。辛苦一段时日后,我这是第一次得到解放,我怎么可以不尽情享乐呢?我抓着由基子的手,沉醉在音乐的节奏里。
  后来,我带着由基子到一家饭店。这时我们都已有些醉意。
  我的太太住疗养所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不过,我绝不承认我和由基子的关系乃因此而起。纵然我太太身体健康而经常在家,我和由基子之间的爱情还是会发生的。
  由基子不但富于理智,心地尤其温柔。而我太太却迥然不同。我不是存心挑剔我的太太,可是,每天在事务所和由基子接触,积压心头已久的对太太的不满和不屑会猛然抬头。我和太太结婚是彼此的不幸,而我和由基子相遇是我太太单方面的不幸。
  我和由基子每个月到饭店一两次,这样的关系没有公开。律师和女助手的关系本来就容易招闲话,所以我和她幽会时格外小心。
  我们之间的关系当然连太太都没有察觉到。事务所里有太田这个事务员,所以我们的动作非特别谨慎不可。越是受到这样的抑制,我们越感到焦躁和热情澎湃。
  我为让未婚的由基子处于这样的立场而觉得痛苦。然而,由基子却说她绝没有和包括我在内的任何男性结婚的意思。她说她只需要我的爱,对于将来则没有做任何打算。
  坦白说,我在内心里偷偷盼望着我的太太会撒手人寰。我认为得胸部疾患的太太应该不会长寿,不过,现在的医学好像很快就能把肺结核之类疾病治愈。然而,短命的病患实际上不是没有。我虽然没有向由基子说出,心里却在盼望着太太会属于这不幸而短命之类。这天晚上,由基子和我共享幸福感,两人毫无忌惮地一起沉湎在强烈的陶醉里。我好像甚至于放声大哭了。
   
8

  阿仁连平以工友身份来到我的事务所是他被判无罪之后的第二天。因为他没有亲友,我和由基子还特地到拘留所为他办了手续。阿仁穿上我送给他当做礼物的西装,喜孜孜地走出来。他看见由基子时露了一下腼腆的表情,经我介绍她是我的助手后,他这才明白。
  我为雇用阿仁,还为他安排了一间公寓。阿仁客气地说他可以睡在事务所里,然而,我租的这幢写字楼规定不准居住。因此,他非在外面找到居住的地方不可。我连公寓的费用都负担,阿仁为此由衷表示了谢意。
  他第二天就穿上我为他准备的干净的夹克开始在事务所工作。他的工作态度可以说勤勉之极。虽然他的动作多少有些缓慢,同时由于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每次叫他跑外面时,必须仔细再三叮咛,而他对任何差事都不会表示不高兴。他来了之后,由基子和太田再也不必打扫事务所,而且还有人跑腿,所以对我们的帮助算是不小。
  开始时,阿仁连平以“小姐”称呼由基子,经几次纠正后才习惯以“冈桥小姐”称呼她,而他对她的恭敬态度的确如对主人家的千金。他对由基子唯命是从的态度比对我还甚。
  “他的工作态度很勤勉,对我们很有帮助。”由基子表示愉悦地说过。
  然而,现在回想,这样的安祥气氛为时太短了。才过两个月,他就开始露出了本性。当初刚获得释放时,他曾经对我说:“那桩事件已经定案,我以后是不是再也不会受到调查传讯了!”
  “对,对一桩事件只能做一次裁判,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一旦判决后,纵然发现新的事实,当初的被告也不会受到重新调查。”
  我这句话使他安心了。
  现在才知道阿仁所以问这个问题是为了确认自己的安全。
  阿仁开始在金钱上有些不规矩。比方说,买东西回来后,他会说把钱弄丢了。甚至有过还没有买东西就说将钱弄丢,回来重又拿一次钱的时候。同时,事务所有了小钱经常短少的现象。有一次,太田挂在墙壁上的西装口袋里的钱包不见了。
  我感到非常不高兴,由基子也皱起眉头来。事务所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情,这不是阿仁所为,还会是什么人呢?可是,当面指责这样的事情总是令人难堪,我只有趁阿仁不在时,叫大家各自留心自己的财物。太田毕竟年轻,对我这样的处置,内心相当不满。
  阿仁的毛病不止小偷小摸,他开始对由基子也轻薄起来。她当然没有把所有的细节告诉我,但说了有一次在烧开水间被他握住手。又有一天早上,由基子来到事务所时太田还没有来上班,正在扫地的阿仁露出淫猥的微笑走过来摸了一下她的背。
  “都是我不好。我看错人了。”
  由基子说。阿仁获得释放后让他在事务所工作——这件事情原来是她提起的。
  “他并不是如我们所想象的善良的人。”
  我们不安地面面相对。这不仅是为了发现阿仁的不良性,而是想到他被判无罪的T河事件实际上是否另有蹊跷。(不会的,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我虽然以这句话安慰自己,但每次看到阿仁的行为不正时,心里的这份不安便越强烈。
  阿仁是个32岁的大男人,过的是光棍的生活,收入又少,所以日子过得无趣。如果找到适当的女人就让他成家。这样,他的异常应该会有改善吧?
  我对阿仁这样暗示,准备以此封住他对由基子的不规矩。阿仁露出不礼貌的微笑听着。这使我感到极不愉快。他厚厚的嘴唇上露出的傲岸神态实在令人恶心。
  一天,由基子神色紧张地对我说:“大律师,阿仁越来越不像样了。”
  “他怎么啦?”
  “我今天来上班时,太田先生还没有来,我看到阿仁正在扫地。我因为心里提防着他,所以很快就准备走出门外,这时,他追我追到门口,从后面把我抱住就在我的脖颈上,……”
  据由基子所告,阿仁吐着热气吻她的脖颈。这时,他是紧紧抱着她的。
  “如果这件事情在夜里发生,我真不晓得被他怎么样哩。”
  说话时,由基子的脸色一片苍白。
  我已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非得把这个家伙赶出去不可。不然,我的事务所怎么得以安宁呢?他的存在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不知什么时候会引起怎么样的不祥事来。这样,大伙儿还能安心工作吗?
  我之所以迟迟没有将他解雇,最大的理由在于我过去为他辩护过案件。尤其那桩案件曾经轰动社会一时,过去的被告受到冷遇,社会上的人会以怎么样的眼光看我呢?人们一定会指责我不通人情吧?我的成名确实是由于为阿仁的事件辩护的缘故,世人很有可能认为我是在利用他。
  “我们大律师是因为有我才出名的。所以,我应该算是他的恩人。”
  事实上,阿仁时常这样向同一大楼里以及邻近的人炫耀。这句话由基子和太田都听过告诉我了。
  我在忍无可忍之下,终于把阿仁叫到我的面前。在这之前,我已经把由基子和太田支开。
  我严厉地谴责他对由基子的不规矩行为,以解雇为威胁,阿仁却神色泰然地听着。
  他不但没有低头求饶,反而还从口袋里掏出香烟抽起来。
  “大律师,你在对我吃醋,是不是?”他说出这么一句骇人听闻的话来。
  “你说什么?”
  “哈!你吓一大跳,是不是?你以为我不知道你和由基子小姐之间的关系吗?”
  “你在说什么?”
  “你也别想瞒我了。纵然你是一位大律师,我的眼睛还瞒得过吗?我是在O市的那里旅馆工作过的,男女间的事情看得够多了。我对这方面算是行家哩。”
  阿仁连平以讪笑的口吻说。我一时不知如何驳斥,他又口气椰偷地说:
  “你是有妻子的人,却在玩弄由基子小姐。在这里待了一段时间的太田先生被瞒得什么都不知道。我没有结过婚,由基子小姐有时候让我摸一下,这有何不可呢?”
  我斥责他说:
  “你根据什么敢这样胡说八道呢?像你这样的人,我实在无法继续雇用,你立刻离开事务所吧。”
  “什么?!你要解雇我?”
  他倒以笃定的神态问道。
  “你既然如此心术不正,还能怪我这样对待你妈?我为了替你辩护,掏自己的腰包,费了不少精力。现在我再也不想照顾你了。”
  “大律师,你要我感恩于你,是不是?你为我辩护而没有拿到分文报酬,你觉得不满,是不是?可是,我却认为你是靠我发迹的,我还不满你没有给我相当的酬谢哩。”
  “你好像经常这样在外面乱说,对不对?”
  “哦……?!你也听到了?大概是由基子小姐和太田先生告诉你的吧?我说这些话有什么不对呢?”
  “好啦,我想我没有和你争执的必要。你赶快离开这里吧。”
  “好啊,我知道了。”
  阿仁连平继续抽着香烟,半晌,才傲慢地说:
  “大律师,你不在乎我把事件的真相抖出去,是不是?”
  “真相……?”
  “是啊,那件案子是我干的。我是真凶。”
  阿仁连平用食指指着自己扁平的鼻头说。
  哦!果然如此!我觉得自己的脑袋受到了猛然一击。
  “我现在并不担心说出来后被抓起来,这一点你不是对我保证过吗?我说出来后,会蒙受不利的倒是大律师你吧?因为这是你的辩护有术,才使得我得到无罪的判决嘛。这么一来,虽然你做为律师的才华仍然受到社会的肯定,你不怕自己的人格会被诟病吗?”阿仁说。
  “你说你是真凶……?我才不相信你的鬼话。你哪有可能在短短十几分钟里干出那个案子呢?”
  银项链是捡到的——或许这是阿仁编的谎话。不过,他怎么可能把素不相识的被害者,在那么短的时间轻易地强奸并杀害呢?尤其往返所需的时间是根本条件,那件罪行绝对不可能成立,他怎么说是自己干的呢?
   
9

  阿仁连平冷笑着回答了我这些疑问。
  “现在让我来告诉你吧。……那天傍晚,我6点10分走出‘春秋庄’,6点半到达车站前的照相器材店。这时我看到那个女人在车站前晃来晃去(看样子好像是东京来的人,姿色真撩人——),我边想边走进照相器材店,买了客人委托的底片。我在这里花了大约五分钟时间,走出来时刚
  好看见这个女人和一个中年男士从A小道拐弯过去的背影。东京来的一对情侣这个时候走那条小径,一定是准备走过吊桥到那个人迹稀少的森林去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我立刻看出了这一点。我因为在旅馆工作,所以知道许多情侣们常到那个森林里去干好事。可是,依当时的季节来说,这种事情应该还早,一方面这个女人长得确实够俏,我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之下,偷偷跟踪他们。我因为和他们保持相当的距离,所以,木炭店主的女儿虽然看到这两个人,但她很快就关上门,所以并没有看到跟在后面的我。
  “这两个人果然走过林中的草地,往河边走过去。我偷偷靠上前时,看到他们站在那里接吻。对方好像是中年人。我不动声色地看着,这个男人让女人躺到草地上去。好戏马上要开始啦。——我心想。
  “这时,我的心里突然涌起一股欲望。这么棒的女色,怎么可以让别人享受呢?我心里起了这样的念头。我再也没有偷看别人干好事的心情,一方面因为自己好久没有碰过女人,所以在不知不觉中冲了出去。这个男人看到我就吓了一大跳,离开女人了。我再喊一声‘嘿!’时,也不晓得
  为什么,这个绅士模样的男人竟没命地跑了。我想这一定是个非常怕太太的男人,怕在这里惹出事情后暴露自己的身分,所以来个三十六计走为上策了。把带来的女人丢下不管,只顾自己逃走,这种男人实在也够窝囊了。
  “这时我发现这个女人准备逃走,于是我露出可怕的表情,站到她的面前命令她要听我的话。当时她吓得话都说不出来,等到我抱住她时,这才尖叫一声,同时摆出抗拒的态度。我连续打了她五六记耳光。结果,这个女人变得乖乖的了。我就把她推倒地上,爬上去遂了我的欲望。
  “事后,这个女人站起来用可怕的目光瞪着正在紧腰带的我。我由她的表情看出她会立刻到警署去报案,于是就猛推了她一下。结果,她脚步踉跄地转了两三圈。当她的背转向我这边时,我又从后面猛然推了一把。这一下,她像一块石头般无声无息地掉落河里去了。
  “这时候我忽然在已经暗了的草丛里发现一件闪亮的东西。捡起后才知道是这个女人挂在脖子上的项链。这大概是在拉扯当中,从她的脖颈上掉落下来的吧?我觉得丢了可惜,一方面想留下这样的痕迹不好,所以把它放进口袋里。接着,我又发现这个女人遗留下来的手提皮包。我认为这东西千万不能留在现场,于是把它捡起来带到离此有五十公尺远的森林里,用手在地面挖一个洞后埋进土里,再用野草覆盖其上。那是相当茂密的森林,遍地又长着野草,所以我自信东西一定不会被人发现。
  “由于这些事情而拖延了时间,我伯回去太晚而被人怀疑,于是快步走过吊桥,踏上归路。所幸我没有被人发现。我因为归心似箭,所以在木炭店附近攀住一辆卡车的后面——卡车下面有踏板,脚当然是踩在这踏板上面的——回到离‘春秋庄’大约有三十公尺的地点。这段距离走路大约
  需要二十五六分钟,卡车只花三四分钟就到。我攀住卡车后面的情形幸好没有被人看到……”
  “卡车……?”我急急问道:“这是哪儿来的卡车呢?”
  “是路过的卡车。那条街道经常有许多卡车经过。因为木炭店附近是弯道,卡车来到这里时一定会慢行。此外,‘春秋庄’有段路当时正在进行夜间马路修理工程,所以部分的路面被挖得很乱——你曾经到当地去勘查过,所以这一点很清楚吧?——因此,卡车来到这里时也会慢行。我就是利用这两个地点的慢行,跳上又跳下卡车的。我这样做没有一个人知道。检察官先生应该注意到正在进行马路修理工程这一点才对。实际上,连你这位大律师都没有想到。我从卡车后面跳下来就装做从车站前一路走回‘春秋庄’了。这时候我幸亏被隔壁的长舌妇看到,算是得到一个有利于我的证人了。”
  我张口结舌,阿仁连平眯着眼睛望着我的脸说:
  “这样你还不相信是我干的吗?你好像还在怀疑。那我就让你看一样东西吧。”
  不晓得是什么时候准备好的,阿仁连平从开水间的橱子里取出一个脏兮兮的包袱来。他开始解开这个包袱。
  “我猜这几天里你会向我开口说这些事情,所以从家里带出这个东西来了。请你仔细看吧。”
  他以胜利者的姿态解开了包袱。看到里面的东西时,我不觉瞠目结舌。原来这是一只沾着泥土的女用手提皮包。这个黑皮制皮包里有印着“温莎酒吧”店号的帐单之类东西。这的确是杉山千鹤子的手提皮包。
  “前天礼拜天的黄昏时候,我坐电车到O市去,从树下的土里把它挖出来。大律免这样你还不相信是我干的吗?”
  阿仁连平望着我苍白的睑,朝我吐着烟圈说:
  “你现在已经明白了吧。可是,我已经被判决无罪,根本不用担心会被抓走。有问题的倒是你,我把事情宣扬出去后,你还能在社会上立足吗?你是靠我这个事件而成名的,将因此受到严厉的抨击。不管你做为律师的手腕多么高强,将一名杀人犯硬辩护成无罪,你想社会上的人会放过你吗?”
  他说得一点没错!这件事情宣扬出去后,我将受到何等严厉的非难啊。
  这样的非难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来自道德观和社会常识!我迄今得到的美誉,将一落成为“不义律师”的恶名!
  “我决定继续待在这里,大律师。”
  阿仁连平开始威胁我。
  “不管你怎样讨厌我、憎恨我,我还是会继续缠住由基子小姐的,要是你胆敢把由基子小姐藏起来,我不但会把事情宣扬出去,也会到医院去把你和由基子小姐有染这个秘密告诉你太太的,同时,我当然也会向外面说出去。”
  ——我已对这只毛毛虫萌起杀意。
  我不晓得以后的自己会变成什么样。
  由基子答应过要永远跟随着我,一起到监牢、到坟墓,她都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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